遠程審方新規,影響執業藥師就業環境!
6月29日上午9時許,陜西省藥監局發布《陜西省開展執業藥師遠程審方服務工作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
這是繼去年8月后的又一次征求意見,與陜西現行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執業藥師遠程服務中心建設指導意見(試行)》相比,改動較大!以下四大變動均影響執業藥師就業和工作:
01 遠程審方不能代替駐店執業藥師 在藥品零售門店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的前提下,鼓勵企業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執業藥師遠程審方服務工作,作為藥品零售門店執業藥師及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不在崗時的補充,解決執業藥師數量與實際需要不匹配的問題,但不能替代法規要求藥品零售門店對執業藥師的配備。同時,江西、山東、四川、黑龍江等省市也在近兩年明確相關要求。 02 執業藥師配備數量再細化 《指導意見》規定: 1、30家(含)以上、100家以下連鎖門店遠程服務執業藥師按門店數30%配備。 2、超過100家門店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每增加10個門店至少配備1名執業藥師,其中執業中藥藥師配備數量不少于執業藥師總數的20%。 3、企業審方中心應當配備與其服務范圍、規模相匹配數量的專職遠程審方執業藥師隊伍(質量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原則上遠程服務30家以內門店的,應至少配備3名執業藥師;超過30家門店的,每增加15家門店(不足15家的按15家計算),應增配1名執業藥師。 4、門店經營中藥飲片的,中藥類執業藥師配備比例不少于30%。 03 重新提供處方,間隔時間縮至3個月 現行《指導意見》未對處方作出有效時間限制,而新版《意見稿》規定“對已建立慢性病患者檔案的藥品零售藥店,執行執業藥師遠程審方時每滿12周需重新提供醫師開具的處方”。 04 遠程審方時可使用移動設備 在硬件設備方面,現行《指導意見》和上一版《意見稿》都明確規定“藥品零售門店的駐店藥師禁止用手機等移動設備終端為顧客提供遠程藥學服務” 而新版《意見稿》則刪去了該要求,僅規定“藥品零售門店應當配備與開展執業藥師遠程審方服務工作相適應的處方掃描(拍照)、視頻設備和傳輸等設施設備,實現執業藥師與消費者遠程審方和藥學服務的有效溝通”。 政策發布后,開展遠程審方的藥店和擔任遠程審方的執業藥師,將有不少新的工作要求,相關人員請及時進行工作跟進。
(來源:執業藥師圈)